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重要制度,对继承主体、继承顺位、遗产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厘清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不仅有利于起诉阶段辨别当事人主体资格,也有利于审理阶段合理分配遗产,实现相关财产有序传承。
今天以浦法院审理的一则法定继承纠纷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进行区分。
背景
爷爷吴老先生和孙子吴小甲名下有一处位于青浦区的老宅子,2004年申请批复建造。吴老先生与妻子吴老太生育吴甲、吴乙、吴丙三个子女。吴甲与妻子生育独生子吴小甲,吴乙与丈夫大杨生育独生子小杨。
吴老先生、吴老太各自的父母均早于其过世,吴老先生、吴老太、父亲吴甲、大姑吴乙分别于2009年、2007年、1979年、2017年去世,爷爷、大姑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吴小甲将母亲、大姑父大杨、表弟小杨、小姑吴丙诉至法院,认为其作为吴老先生的亲孙子,有权代其父亲之位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吴老先生的产权份额,请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该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吴小甲释明其母亲不具有被告资格,吴小甲有些不解。
为何大姑父、表弟可以作为被告
而母亲不行?
代位继承与法定继承
有什么区别呢?
案例中吴小甲的父亲1979年过世,先于其父母去世,发生代位继承;吴乙2017年过世,晚于其父母过世,发生转继承。
对于吴老先生夫妻的遗产,吴小甲作为父亲的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吴乙的丈夫大杨和儿子小杨有权转继承吴乙可以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时间节点不同
代位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转继承情形下,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处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二是继承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中,可以继承遗产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子女平辈的夫(妻)不享有继承权。此外,民法典新增了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转继承中,可以继承遗产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人,不限于晚辈继承人,平辈继承人等合法继承人均可继承。转继承的主体范围大于代位继承。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
只有法定继承情形中可以出现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因为遗嘱继承权会因继承人死亡而丧失;转继承既可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又可发生在遗嘱继承情形。
四是继承层次不同
代位继承中,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遗产,发生一次继承;转继承中,先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再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发生两次继承。
吴小甲代父亲的位置继承爷爷吴老先生夫妻的房屋份额(代位继承);吴乙继承吴老先生夫妻的房屋份额后,再由丈夫大杨和儿子小杨继承吴乙的该财产(转继承)。
案例中,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大杨、小杨放弃继承吴乙的房屋份额,则发生第二顺位继承,即第二顺位继承人吴丙有权继承吴乙的房屋份额,吴小甲有权代父亲之位继承吴乙的房屋份额(第二顺位代位继承)。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夫妇的房屋份额由吴小甲继承,被告对可以继承或转继承的份额自愿予以放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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