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包含对抵押财产的处置问题非必然属于不动产纠纷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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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虽然包含对抵押财产的处置问题,但并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74民辖终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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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象山艾尔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象山艾尔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系原告提供的强制性文本,原告未就管辖条款与被告协商,签署合同时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就管辖事项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也未明确要参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故被告仍有权依照抵押物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考坑新凉亭开发区的事实,对管辖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另本案众多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居住地均在浙江省,从便于诉讼角度考虑,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理,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虽然包含对抵押财产的处置问题,但并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贷款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所在地,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同时,上述合同披露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X座XX楼,该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