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所受损失经刑事裁判程序可获偿,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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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裁判程序赔偿 经济犯罪被害人损失 提起民事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当事人以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向银行贷款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案涉银行,不足部分应予退赔。案涉银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就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依照《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四川千X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478号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31日
裁判理由
最高院再审认为:千X环保公司、龙X公司、彭光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川刑终85号刑事裁定,认定2014年3月,在案外人蒋祥晖的安排下,千X环保公司向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贷款3000万元,并以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该刑事裁定认定千X环保公司、龙X公司、彭光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千X环保公司、龙X公司参与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予退赔。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就天府银行锦江支行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依照《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天府银行锦江支行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青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