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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人士经适当性审查后以自身提供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非合格投资者不应予以支持

2022年01月14日11:5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融专业人士经适当性审查后以自身提供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非合格投资者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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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人士经适当性审查后以自身提供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非合格投资者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资管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保险销售资格证书,且在多家金融机构均有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士。2015年6月5日,王某某作为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签订《1号基金合同》,该合同由《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和正式合同五部分组成。《重要提示》部分载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风险揭示书》部分载明: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王某某承诺:其本人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正式合同中双方约定:基金名称1号基金,基金类别契约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基金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某公司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货币市场工具,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回报;《1号基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约定账户汇款1 624 000元,其中160万元为投资款,24 000元为认购费。后基金亏损,王某某主张相关投资款来源于亲属及朋友,自己并非合格投资者,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某资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返还投资本金、认购费及利息。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保险销售资格证书,且在多家金融机构有从业经历。王某某在购买案涉基金时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某资管公司对王某某进行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显示王某某为中高风险投资者,与1号基金的风险级别匹配。王某某填写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也明确作出其为合格投资者的承诺。作为金融专业人士,现王某某以其认购款来源于亲属及朋友等为由,主张自己并非是合格投资者,不应予以采纳。王某某在基金尚未清算完毕前,要求对其个人投资予以返还,缺乏依据。王某某主张某资管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向其承诺投资期间和回报并以此要求该人承担返还投资本金、认购费并支付利息责任,但庭审中该人并不认可,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人曾作出过相应承诺,因此王某某该主张不足以采信。需要指出的是,现代金融业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诚信是金融市场的根基和灵魂,诚实守信应作为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具体到合格投资者审查方面,该项义务主要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方提出的,但同时也需要投资者以风险恰当匹配为共同目的,如实提供真实信息,在双方各尽其责完成审查和风险匹配后,投资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最终,朝阳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该案件对投资者有五个方面的警示。

1.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及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考虑,在确定了解私募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

2.

合格投资者的审查义务,主要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方提出的,同时也需要投资者如实提供真实信息,在双方各尽其责完成审查和风险匹配后,投资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

3.

在决定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私募基金拟投项目的类型、规模要求、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关注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

4.

投资者购买了私募基金产品后,还需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如基金的净值变化,基金所投底层资产的变化及项目的运行情况。

5.

由于投资者事先已知晓并表示接受风险,私募基金产品的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将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揭示到位,不仅应说明私募基金产品的收益特点,更重要的是要说明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属性;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甄别投资人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本着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基金产品。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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