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结婚证向金融机构骗贷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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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虚假材料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还款责任,其行为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近日,历城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提出其与另一被告提交了虚假材料给金融机构用于骗取贷款,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该案存在可能刑事犯罪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审查。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准许其撤诉。
基本案情
被告屈某与庞某在办理贷款之前并不认识,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屈某和庞某以伪造的结婚证和其他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到原告处办理贷款,并签订了《个人借款额合同》,合同约定屈某、庞某短期借款用于房屋装修,金额为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9日。合同签订后,屈某向原告提出提款申请,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屈某账户发放借款20万元。收到款项后,屈某称将10万元转给了一个叫高某的人,35000元给了造假资料的人,65000元给了其前男友。现其无力偿还借款,也无法联系到庞某,其认为金融机构审核材料不全面,存在过错,这笔借款不该由其偿还。
法官说法:
本案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并有一定证据予以支持,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审查,如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原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追究被告还款的责任,而不是被告认为的其构成刑事犯罪,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用偿还借款了。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被告存在骗取借款的行为,不能就当然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评价合同效力时,评价对象是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本身,而非其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此类合同应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骗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该案中的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
法官提醒:
目前在金融审判实务中,存在民刑交叉的情况,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自行伪造资料或者有其他人帮助伪造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情况是存在的,金融风险极高。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认真审核资料,尽职尽责办理相关业务,而不能为了业绩胡乱放款,违法放款。另一方面,借款人和其他参与伪造相关资料的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常涉及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这些罪名的刑罚包含人身刑和财产刑,也就是说既要判处刑罚又要缴纳罚金,并且承担了刑事处罚后,还得向金融机构归还借款,犯罪成本很高。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提高诚信意识,金融稳则经济稳,经济稳,我们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才能稳定。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