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宾馆走廊倒地30分钟才被发现送医死亡,宾馆被判担责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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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男子李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宾馆的走廊上倒地,30分钟后才被发现,送到医院后未能抢救过来。12月22日,记者从苏州虎丘区法院获悉,经该院一审判决,宾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二成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4月,李某入住苏州某宾馆。监控录像显示,他在宾馆二楼公共区域走廊上看上去因身体不适多次扶墙走路,后倒地不起。30分钟后他才被路过的住客发现并通知宾馆。宾馆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对李某进行心肺复苏,送医抢救。不幸的是,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公安机关法医的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李某体表无外伤。诊疗记录未明确李某死亡原因。李某之子小李认为,其父死亡的关键因素在于宾馆未及时发现他倒地,而导致治疗延误,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宾馆起诉至法院。
宾馆方认为,李某的死亡存在突发性、偶然性,且原因不明。而宾馆在发现李某倒地后立即采取了科学的急救措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因身体不适在宾馆内公共区域倒地,宾馆依法负有及时发现、提供救助的义务。李某倒地时,宾馆前台虽然安装有监控电脑,但电脑前无人值守,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突发情况。李某倒地30多分钟后,宾馆才因其他客人提醒后提供救助,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因李某系突然身体不适倒地,宾馆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心肺复苏,且李某死亡原因不明,小李也未能证实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法院综合上述因素,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酌定宾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2万余元。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