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托人买到“问题”家具,能索赔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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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认识了刘先生,并从刘先生处购置进口家具,后发现味道、质量均与实体店家具存在差异,双方协商未果,江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18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江先生退货退款6万元,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江先生诉称,2020年8月份左右,江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刘先生,江先生明确要求选用进口品牌板材,刘先生承诺没有问题。之后刘先生入户测量、定制家具并于2020年12月初安装完毕,江先生支付货款6万元。2021年2月底,江先生在搬家过程中发现安装的冰箱吊柜尺寸有误,要求刘先生进行修改。3月10日重新安装吊柜时,吊柜的颜色与实体店内颜色不一致,江先生对刘先生所提供的家具板材产生了怀疑。江先生联系到了家具品牌公司,该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家具板材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板材鉴定证明,明确涉案板材与进口板材存在差异。故江先生诉至法院提出。
被告刘先生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涉案的家装板材与约定的相符合,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江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显示买卖合同内容的协议,刘先生辩称签署协议系在胁迫下书写。经询,双方签署协议后,江先生不满意协议内容而报警,警察到场后,刘先生并未向警察表达其被胁迫书写协议,故法院对刘先生的关于被胁迫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家具品牌公司出具的板材鉴定证明载明“产品材料与我司提供的进口板材表面处理上存在差异,真伪有待商榷。注意:鉴于消费者暂时无法提供购买合同等有效文件,本鉴定文件的效力有待商榷。”法院认为江先生提交的证据初步证实涉案板材与进口品牌板材存在差异,刘先生作为家具的供货人应出具品牌板材的进货证明等材料,现刘先生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法院认为刘先生提供的板材非进口品牌板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时,无证据显示刘先生以经营家具为业,故刘先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定义的经营者,故本案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刘先生主张其仅为家具设计师,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江先生在签订涉案协议前与刘先生及案外人就家具定制进行了口头沟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江先生为保护其合法权利,要求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合同,刘先生最终与江先生签订涉案协议。双方签署的涉案协议体现了买卖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因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对方的违约行为向对方主张权利。刘先生作为涉案协议中江先生的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
江先生作为买受人,认为刘先生提供的的板材并非双方约定的进口品牌板材,并提交了鉴定证明。在此情况下,刘先生作为供货人,有义务证明江先生质疑的涉案板材系进口品牌板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刘先生无法证明涉案板材是否为进口品牌板材,法院据此认为刘先生提供的的板材非进口品牌板材。
本案中江先生出于信任从个人手中购买大型家具,出现问题后,需要自行搜集证据,不仅消磨精力,更主要的是新家无法正常入住。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等商品时,要注意经过正规的渠道。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