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翻越商场电梯扶手摔伤致残,经营者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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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乘坐电梯摔伤,
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顾客自身还是商场经营者?
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
因在商场乘梯摔伤引发的纠纷,
顾客张小姐诉请商场
赔偿其损失85万元,
商场以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拒绝其请求。
张小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跌落电梯摔伤
一纸诉状求偿
2020年6月某日晚,张小姐与男友在我市某商场共进晚餐,席间饮用约一斤威士忌酒。餐后两人从三楼乘坐手扶电梯下楼时,张小姐的手提包掉落在了电梯外的钢架上。随后,张小姐逆行回到三楼电梯入口,多次在电梯上来回走动,并试图翻越电梯护栏。之后,张小姐将一条腿跨过电梯扶手,跨坐在扶手上随着电梯向下滑行,随即跌落至电梯外侧的防护网上,并再次跌落至一楼地面。摔伤后,旁边顾客帮其拨打了急救电话,商场保安立即赶到并报警。张小姐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约14万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双侧肋骨九级伤残,左髋关节十级伤残。
2021年3月23日,张小姐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庭审各执一词
责任由谁承担
张小姐: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作为消费者进入商场,商场应保障其人身及财物安全,但商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商场工作人员全程旁观了张小姐的危险乘梯行为,却未及时劝阻、制止;其次,商场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警示标志及安全注意事项,未建立健全电梯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存在使用隐患时没有立即停止运行;最后,商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电梯运行期间在岗,未对电梯加装有效防护措施。综上,商场未依法使用、管理电梯,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
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首先,该电梯每年均由主管部门年检,符合安全标准,且已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其次,张小姐摔伤系其醉酒状态下无视自身安危,经商场保安多次劝阻仍翻越扶梯造成的;最后,商场已专门在电梯入口处设置了安全护栏,防止乘梯人接触或进入扶手外的危险区域。综上,本案张小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在醉酒状态下因非正常使用电梯摔伤,商场已充分履行应为可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张小姐摔伤的赔偿责任。
明确义务界限
驳回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手扶电梯的报建、保养和运行均无异常,手扶电梯侧面也有高度足以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护栏,在顾客正常使用电梯的情况下,不可能掉落到护栏外受伤,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小姐受伤,系其饮酒后在商场行走时自行翻越电梯所致,商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至于张小姐认为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止其跨越电梯的过错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客观现实情况,商场不可能为每位顾客都配备专门管理员,随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事发时张小姐突然故意翻越电梯并掉落受伤,是商场工作人员事先无法预料,也无从预防的,原告张小姐以此要求商场赔偿,于法无据。香洲法院据此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张小姐诉讼请求的判决,原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但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边界的,顾客在经营场所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只有经营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顾客因此过错遭受损害的,经营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小姐在逛商场过程中手提包意外滑落,其为了捡回手提包以避免财物损失,本应谨慎衡量后采用确保安全的方式进行,凭借自身力量无法完成时还可向商场求助。但其罔顾自身安全,选择了明显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方式翻越电梯扶手试图捡回手提包,因此造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自负其责,不得向他人主张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