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做好事,误伤同学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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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请缨为班集体做好事
却不慎导致同学受伤
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小凤与小泳(均为化名)是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学校午餐供应方式为由饭堂工作人员将装有学生饭盒的饭筐送至课室供学生用餐,餐后由老师安排学生将空饭筐送回饭堂。
某天午餐后,因原本被安排值日的两个男生不愿意把空饭筐送回饭堂,身为班干部的小凤和小泳遂主动向老师申请,获允后,两人合作将空饭筐送回饭堂。
在搬运过程中,小泳不慎将小凤的鼻子撞伤。当天下午14时许,小凤因无法忍受疼痛,向班主任报告情况。班主任了解后,认为伤势较轻,对小凤予以擦涂活络油处理,未将其送校医室作进一步的观察和治疗。
放学后,小凤的母亲发现小凤鼻子受伤,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鼻骨左侧轻微塌陷骨折可能。
事后,小凤的家长曾多次与小泳家长、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学校、小泳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损失共计2万元。
小凤家长认为
学校不应安排学生参与此类活动,没有安排老师在场监管,事发地点又没有安装监控,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小凤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泳明知小凤受伤阻拦小凤找班主任,导致小凤未能及时获得治疗,小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校方和小泳方相互推诿,至今未支付任何补偿。
学校认为
小凤的不幸受伤是意外事故,三方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小凤的家长不同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午餐后由学生负责将空饭筐送回饭堂属于学生力所能及的事情,构成了学校劳动教育的一部分,本次意外事件,不应过分苛责或增加学校的注意义务。
小泳家长认为
两个小孩都是主动要求去搬空饭筐的,搬运方式也是两人协商同意的,不能过分要求小孩子尽到注意义务。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凤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35.88元;驳回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裁判理由
涉案学校是否需要对小凤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学校安排小凤与小泳两名女生将饭筐送回饭堂,即使如学校所举证的饭筐重量(6.5kg),也明显超过小凤与小泳的负担能力,但该校老师既没有给予相应的操作指引,也没有在运送时给予相应的帮助,导致小凤与小泳为节省力气,采取了推饭筐顺楼梯下滑的危险方式运送,以致小凤受伤,而在小凤受伤后,该校老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送小凤就医治疗,仅以擦活络油方式解决,学校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凤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小泳及其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凤虽主张小泳故意用力推饭筐导致其受伤及故意阻拦其向老师报告伤情,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二人所采取的运送饭筐方式是两人协商后一致同意的,小凤与小泳事发时分别为八岁、七岁,以其二人的年龄及认知能力来看,难以预判上述运送方式的危险性。另一方面,从行为的出发点来看,其二人均是为了集体利益主动请缨做好事,理应得到鼓励及肯定。综上,小凤无证据证实小泳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其据此要求小泳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
关于各项费用的核定
根据小凤方提交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门诊记录等相关证据,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医疗费2911.99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48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843.89元。另,小凤因本次事故导致鼻损伤,对其容貌造成一定影响,考虑过错程度,学校应赔偿小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综上,学校应赔偿7435.88元。
法官说法
劳动教育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学校开展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动教育值得鼓励,但应加大对学生的监管并给予正确指引,确保学生安全、有序接受劳动教育。七岁的小泳为集体利益而积极劳动,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的善举,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积极向上之心。
目前,课室卫生值日、大扫除、手工课等活动,是中小学开展劳动教育的常规形式,也被家长及社会普遍认可。在此,法院提醒:劳动教育很重要,安全规则要记牢!
学校在开展劳动教育中应注意综合考量学生的智力、体力水平,根据学生不同情况,科学制定劳动教育计划,同时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技能。
学生在参与劳动教育中应注意遵从学校安排和老师指挥,量力而行,劳逸结合。家长在教育子女崇尚劳动光荣的同时,也应注意丰富子女的安全常识,加强与子女沟通交流,掌握子女在校期间参与劳动的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导致子女受伤害的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