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根据现有证据对案涉侵权损害的事实已经可以查清的情况下,未准许调取证据申请并无不当

2022年01月14日13:5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院在根据现有证据对案涉侵权损害的事实已经可以查清的情况下,未准许调取证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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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是公路的法定产权人,公路养护部门无权代表国家享有公路产权人资格。

2.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于延安市安塞区交通运输局,负有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财产损失的职责,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对案涉公路具有管理责任,且中铁十八局缴纳相关的养路费等费用均是向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缴纳的,故二审法院由此认定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是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当。

3.二审法院在根据现有证据对案涉侵权损害的事实已经可以查清的情况下,未准许中铁十八局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55号

......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中铁十八局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为:1.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二审法院判决中铁十八局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有误;3.二审法院未同意中铁十八局的调查取证申请是否有误

(一)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中铁十八局认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政法字【2011】74号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是公路的法定产权人,公路养护部门无权代表国家享有公路产权人资格。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于延安市安塞区交通运输局,负有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财产损失的职责,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对案涉公路具有管理责任,且中铁十八局缴纳相关的养路费等费用均是向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缴纳的,故二审法院由此认定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是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当。

(二)二审法院判决中铁十八局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有误

首先,关于中铁十八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铁十八局蒙华铁路MHTJ-5标段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大型工程车辆频繁通行,致使沿线地方道路不同程度受损,部分道路损坏严重。安塞农村公路管理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蒙华铁路施工中确实存在大型机械和特殊超载工程车辆通行案涉道路,并致案涉道路毁损的事实。二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和实际施工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中铁十八局侵权损害的事实成立,判令中铁十八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2018年6月6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第28号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载明的赔偿标准与施工开始前《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证和规范蒙华铁路(延安段)施工单位使用地方道路的通知》(延发改发【2016】16号)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一致,并未超过陕西省农村公路赔偿标准,二审法院以此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亦无不当。中铁十八局申请再审主张该会议纪要未经其同意,也未向中铁十八局送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未收到该会议纪要或提出过相反意见,故中铁十八局该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二审法院未同意中铁十八局的调查取证申请是否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根据现有证据对案涉侵权损害的事实已经可以查清的情况下,未准许中铁十八局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中铁十八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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