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亩耕地遭破坏 法院判决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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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州法院严格落实全国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四大领域行业整治推进会精神,用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顺利审结被告人潘某等七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对自然资源领域滥采乱挖问题依法惩治的同时实现了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潘某组织被告人董某等多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集体土地上盗挖沙土,并向盗挖形成的大坑中填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造成18余亩农用地耕作层严重毁坏、严重污染,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其中被毁坏耕地面积为17.28亩,非法开采沙土6万余立方米,填埋垃圾约2万余立方米,经评估,涉案地块仅垃圾处置费用一项就高达近人民币200万元。
通州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启动涉黑涉恶治乱案件审理机制,指派专业化审判团队进行审理,聚焦打击整治和生态修复,精心制定审判方案。审判团队在稳步推进庭审准备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敦促被告人及其家属修复受损地块。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通州法院多方沟通和法律释明,被告人积极委托家属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赔偿砂石坑回填工程(包括建筑垃圾清运)和复垦及绿化工程费用300余万元,将被毁坏土地进行了平整,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涉案地块堆放的填埋建筑垃圾已经进行清运和消纳,砂石坑通过回填工程和复垦工程,已基本恢复涉案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经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核验,涉案地块已经覆土,土地平整,具备农作物种植条件。
法院判决
在涉案地块生态修复后,检察机关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变更了量刑建议,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某等七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律提示
农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农用地安全对于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大农用地承包人、使用人要增强农用地保护意识,杜绝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依法使用农用地。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