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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愈发普遍,但是养老服务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起养老服务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养老机构在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权利人返还相应款项。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傅某某(乙方)与肥东县某老年公寓(甲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购买了10万元的钻石会员卡,合同约定三年服务期满后, 傅某某可申请退还余额。合同还约定“乙方根据养老服务卡类型享受住房折扣7.5折和消费优惠(每年11000元消费优惠)。三年服务期内,乙方可在养老服务卡额度内进行消费,超出部分以即时现金结算。三年服务期满后,乙方养老服务卡额度未消费完的余额,可向甲方申请退还余额。甲方根据乙方养老服务卡内余额赠送给乙方相应的消费优惠”。
合同签订后,傅某某依约向肥东县某老年公寓交纳10万元。三年内, 傅某某未享有肥东县某老年公寓的养老服务。三年期满后,肥东县某老年公寓与傅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卡内余额10万元,肥东县某老年公寓分期退款,并对退款时间、款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后双方产生争议,傅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傅某某陈述,签订合同时,该养老机构并未告知其会员投资利息需要从本金中扣除。在签订合同时只告知其消费优惠每年可抵现金支付11000 元,三年期满后,不使用的话,10万元全退,没有说明需要从本金中扣除优惠额。
肥东县某老年公寓辩称其与傅某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傅某某未消费,不应享受消费优惠。且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养老服务卡内余额赠送给乙方相应的消费优惠,而傅某某三年内并未消费,因此不应享受相应的消费优惠。
法院判决
肥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肥东县某老年公寓与傅某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 对双方有法律的约束力。肥东县某某老年公寓不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肥东县某老年公寓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肥东县某老年公寓与傅某某于2017年12月22 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了三年服务期满后,乙方养老服务卡额度未消费完的余额,可向甲方申请退还余额。现三年服务期已满,傅某某未使用养老服务卡,按合同约定肥东县某老年公寓应退还服务卡余额10万元。但肥东县某老年公寓每年支付的消费优惠在合同书中并没有约定需要从傅某某办理的服务卡余额内扣除,且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肥东县某老年公寓需支付傅某某10 万元,亦未约定需扣除消费优惠。
法官说法
随着养老服务的不断发展,开始出现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购买养老服务、返还消费优惠等养老服务模式。签订合同后,养老机构和老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发生纠纷时,应以养老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基础,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依靠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由专业的调解人员介入进行调解;如确实需提起诉讼,也应及时收集证据,按照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人及其子女应慎重选择养老机构,出现纠纷时及时维权。养老机构更应规范自己的行为,包括建立内部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合同、老人信息、紧急呼叫记录、视频监控等原始资料,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来源:肥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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