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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做实验被炸伤致残,高校被判赔162万

2022年01月14日15: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

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1日9时许,按照导师要求,郭**在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四号学院楼4114实验室内,指导两位研一新生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10时40分许,郭**在示范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时,突然发生爆炸。事发时,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没有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导师、安全管理人员等均不在实验室内。

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郭**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Ⅰ度,构成十级伤残。

郭**认为,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遂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

一审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和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本案中,郭**的导师仅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却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在明知学生未佩戴护目镜、未拉下安全门时,也没有作出提示。东华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并制止郭**违规带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具,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162.9万余元。

东华大学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东华大学认为,郭**受伤系其在实验时操作不当引发,并非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造成,因此学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改判减少赔偿责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学生属轻微过失学校属重大过失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即使郭**曾成功完成实验,他仍是一名在校生,不具备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本案中,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自己身上的重要职责下放给一个在校生,未能尽心指导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中,郭**受伤与其操作不当确实有一定的关联。但考虑到导师未明确告知实验的危险性、实验室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护目镜等事实,法院认为:

郭**在事故中仅是未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为一般过失,且属于轻微过失。

东华大学则违反了国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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