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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遗撒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确定
——潘某某诉某工程公司、某街道办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运送淤泥过程中未对运送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将淤泥遗撒到路面,且后期路面清理不彻底,导致路面泥泞,造成骑行人员滑倒摔伤,遗撒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市政部门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某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在骑电动自行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摔伤,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与各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潘某某认为,某工程公司未安全施工,任由淤泥撒落在道路上且未及时清理,造成路面泥泞湿滑致使潘某某摔倒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建设管理部、某街道办、某交警大队均有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职能,但均未切实履行其职能,导致出现潘某某摔伤的情况,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潘某某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2004.87元。
某建设管理部辩称,其系管委会内设机构,而非独立法人,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应驳回潘某某对建设管理部的起诉。
某街道办辩称,潘某某依据街道办行政职能履行之理由请求赔偿,应当通过行政赔偿之诉进行,而非本案民事诉讼。街道办已完成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行政义务,在发现存在落泥现象时加大了清理力度,安排调度增加车次和人力进行清理道路工作。街道办无过错,亦与潘某某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交警大队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警大队并非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的管理人,与事故的发生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应驳回潘某某对交警大队的诉讼请求。
某工程公司辩称,工程公司应政府要求进行洒水作业,具有公益性质,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潘某某并未提交政府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无法证实某工程公司负有相关责任及过错。工程公司已经在道路两旁设置警示标志,尽到了提醒义务,潘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北村与荷花路路口附近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受伤后,潘某某到济南临港医院就医,诊断为:1.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2.左侧胫骨平台骨折;3.左膝关节积液;4.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潘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从其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工程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但未清理干净,造成路面泥泞。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工程公司赔偿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838.98元;二、某街道办赔偿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599.66元;三、驳回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例如,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被妨碍通行物绊倒、滑倒;司机被公共道路上非法堆放的物体遮挡视线,驾驶机动车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发生交通事故等等。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一)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公共道路管理人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其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是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其作为控制和管理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其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完全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者对其管理的公共道路依法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若因其消极的不作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其对损害结果发生起到了辅助作用,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指的是其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造成受害人损害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而非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潘某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工程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建设管理部虽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但是根据相关文件及本区组织机构职责等证据可以确认各街道范围内的道路环境保护和监管由各街道办具体负责,因此可以确认某街道办为该段道路的管理人,某建设管理部亦仅是内设机构,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某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亦未清理干净,路面依然泥泞,且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某街道办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潘某某要求某交警大队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某公司、某街道办及潘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并依据该赔偿比例作出了相应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平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