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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门遛弯
却不幸掉入景观河溺水身亡
儿女悲痛欲绝
将水务局、街道办事处
以及河道建设部门告上法庭
索要赔偿
近日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判决结果是当事人
自甘风险,自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的一天,家住平阴的贾大爷(化名)出门遛弯,却失足坠入离家不远的景观河内溺水死亡。事情发生后,子女悲痛欲绝。情绪稳定后,子女认为河道的监督管理部门未在河道边放置有效护栏导致老人落水身亡,河道监督管理部门干系重大,有不可磨灭的责任,遂将水务局、街道办事处及河道建设方一并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调查
事发河道是一条兼具防洪、生态保护功能的景观河,河岸是自然石驳岸,与沿河路之间有3米宽的植物隔离带相隔离,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牌,绿化带内设有“绕行三两步,留得芳草绿”的标牌。
法院审理认为
河道管理者在沿河路与河道之间设置绿化带隔离,并设置警示标牌,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事发河道是开放性河道,沿河路以内的绿化带及石岸边不是供公众活动或者集散的公共场所,也不是营利场所,三被告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且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等措施。本案中,死者系成年人,居住生活在河道附近,对该河道的危险性应具备充分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死者无视安全警示标牌,跨越绿化带,在河边不甚平整的自然驳石上逗留,使自己置于危险中,应自担责任。故,驳回了死者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对于已经知道风险,而自愿冒险的自甘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能够让社会活动参与者对规则有起码的尊重,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预判,进而提高社会运行的畅通度和人们的安全感。
来源:平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