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法法规 >

微信朋友圈发侮辱性言论催要借款,法院判了!

2022年01月14日15: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山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zhongshan/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不可阻挡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人们迎来了社交网络时代,它的到来为人们开启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比如,微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沟通联系,而朋友圈也逐渐成为大家共享信息、展示自我的平台。

朋友圈貌似私密,实则也是开放的平台。个人的朋友圈属于“法外之地”吗?在朋友圈内发表的言论是否就不受法律的制约呢?

基本案情

范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经营公司不善,产生经济纠纷,因范某未及时归还借款,2021年6月28日及6月29日,王某在其朋友圈中擅自公开原告身份证及学信网照片,并配有侮辱性言论,范某发现后将王某起诉至管城法院。王某辩称,在朋友圈发布原告信息系催要借款的无奈之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发布的范某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范畴,范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维权开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后经过法官耐心解释沟通,王某意识到主张自身权利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渠道,对自己在朋友圈发布的不当言论表示懊悔,同意删除其朋友圈内不当言论,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至少保留10日。经法院调解,范某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并将两万元归还给王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上

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

但发表内容应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线

切记不可逾越

维护自身权利应采取正确的方式

在个人朋友圈内也不可随意散布他人隐私

不可挑战法律权威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管城法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法规知识排行榜
刑法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