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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不适输液,岂料发生休克,送至医院抢救中足部遭烫伤,转院治疗又受感染致残,到底谁该为这起医疗事故买单?
日前,该案经法院二审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两医院担责九成赔偿逾10万元。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王某因感冒前往一医药零售部治疗,输液中发生昏迷,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诊断为过敏性休克等。在抢救过程中因王某体温较低,医护人员嘱咐其家属用电暖宝等物给王某足部加热,致其左足烫伤。王某经抢救苏醒后,被送至平凉市某医院继续进行治疗,诊断为休克NOS,左足接触热蒸汽引起烫伤等,住院21天花费5.3万元。7月初,王某出院后,仍感觉足部疼痛难忍,遂前往陕西西安治疗,诊断为左足Ⅲ度烫伤伴感染,行植皮手术住院治疗15天,花去治疗费3.8万元。
2019年3月,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左足伤残程度为十级。鉴定意见指出,该医药零售部及当地卫生院对王某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医药零售部对王某过敏性休克过错参与度为100%,卫生院对王某左足烫伤、致残过错参与度亦为100%。平凉市某医院在王某出院时未能就其疾病可能发生的转归、是否需要复查及左足烫伤如何进一步处理详细告知王某,履行告知义务不力。
综合全案事实,镇原法院认为,某医药零售部应对王某“休克及并发症”治疗承担全部责任,对“烫伤”治疗承担一定责任。卫生院成功抢救王某属医道所在,职责所系,不影响关于“烫伤”损害责任的承担,其应与平凉市某医院分别对“烫伤”承担主、次要责任。
据此,镇原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因医疗损害事故所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其中“休克及并发症”所受损失为8.6万元,由某医药零售部赔偿。“烫伤”所受损失为11.3万元,由卫生院赔偿6.8万元,平凉市某医院赔偿3.4万元,医药零售部赔偿1.13万。
某医药零售部及卫生院等三被告提出上诉。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王某“烫伤”一事,其家人存在护理不周情形,王某对其左足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医药零售部门无须再承担1.13万元赔偿。其余均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