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刷单赚手机 反被套路钱财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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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部iPhone12,有偿吸引6000余人关注公众号,还付出了异地往返交通费、诉讼费......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iPhone12没了,往返交通费等费用也得不到支持,只因他与对方形成的是无效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赵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称“凡邀请6000余人关注本公众号iPhone12免费送”,夏某看到该文章后与赵某联系,经确认后双方约定夏某在1月底完成6000余人关注公众号的任务,赵某向夏某奖励iPhone12手机一部,价值6000余元。随后夏某通过程序发布任务,以支付每名关注者0.2元报酬为条件达成关注目的,赚取差价。夏某完成任务后赵某答应向夏某邮寄iPhone12,但随后赵某又拒绝邮寄且在好友中删除夏某。此后赵某未向夏某支付任何报酬也未向夏某交付iPhone12手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夏某约定由夏某为赵某的公众号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该行为扰乱了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双方之间形成的系无效合同关系,对夏某要求赵某依照约定支付其iPhone12等值现金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赵某向夏某支付夏某已实际支出的1000余元费用损失较为适当。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流量成为互联网的生命,数据成为互联网经营的重要支撑,而数据的真实性则是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进行虚假刷量、提供无效访问数据,极易误导广大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内容信息作出错误认知,这是对互联网经营商业模式的非法干预,助推了不良甚至恶性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年颁发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因此,不得以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的形式来提示自己的商誉,已经成为互联网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本案中,赵某承认通过广告盈利,而获取盈利的基础为更高的关注度,进而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关注其发布内容信息从而获得经济效益。赵某作为最终受益者,明知有偿刷关注度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仍对夏某这种行为予以认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夏某的行为虽暂时未损害其他网络用户或社会公共利益,但以这种方式提高赵某经营的公众号关注度,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数据的造假,造成一个可以误导广大网络用户的假象。这种网络数据造假行为既没有产生很好的社会价值,也没有达到赵某想要的经济效益,反而助长了“刷单炒信”、“暗刷流量”等数据造假歪风邪气的滋生,应当予以有效抵制。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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