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家长如何“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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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此由“家事”上升为“国事”,该法围绕如何促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对家长、学校、社会等各方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那么,这部法律都有哪些亮点?父母今后应如何“依法带娃”?遇到“不合格”的父母,相关部门应当怎么做来保护孩子?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培养目标上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明确了家庭教育应回归立德树人的初心,这是保障家庭教育科学健康发展、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重要保证。家庭教育的第一任务不是知识的教育,而是思想教育、品德教育、如何做人的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设置一章“家庭责任”,进一步明确家长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新时代父母作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教育角色意识应得到加强,父母应成为具有专业素养的家庭教育工作者、与孩子共同成长的家庭教育的终身实践者。其中,第16条围绕政治认同、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审美和劳动素养等方面提出了家庭教育内容指引,再一次强调了立德树人的教育重心,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第17条指出了养、育、管、爱、陪等极具科学性和指导性的家庭教育方法,既有家庭教育独特的养育之法,又有普遍规律指导下的教育之法,这些方法与学校教育方法是相通的,既要尊重孩子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注重个性差异,还要求家长不断学习,在陪伴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与完善自己。
离异后不得拒绝履行家庭教育
很多家长在家庭教育的观念、方法上存在误区,部分家长不清楚家庭教育子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存在“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问题,甚至有人以各种借口将本该家长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推给学校,未能认清自身的教育责任。还有部分家长的教育观念比较落后,仅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特别是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问题儿童等群体的家庭教育存在缺失,理应引起全社会关注。
15岁的小虎父母常年冷战分居,小虎跟着父亲生活,因为学习成绩不佳未考上大学,在当地的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读书。父母对小虎很失望,对他漠不关心。小虎性格变得内向不愿与人沟通,并逐渐沉迷暴力网络游戏。因一次足球比赛中与舍友小李发生冲突,小虎对此怀恨在心,便决定效仿游戏中的暴力情节对小李进行报复,最终在晚上用水果刀将小李划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虎刑罚。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背后,往往存在父母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教养能力不足等问题,造成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存在,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实上,孩子需要的不仅是物质的丰富,更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亲密的亲子关系以及正确的教育引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第2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其沉迷网络。
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以及长期分居家庭孩子的家长,《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第20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也就是说,无论家长关系如何,都不得对孩子放任不管,必须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严格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
此外,为了确保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回归,《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49条还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职的后果。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强制性亲职教育法律规定的进步意义和实践价值远大于罚款或者拘留的简单规定,可以帮助家长强化其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督促其自觉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使得家庭教育真正发挥其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上述案例中,小虎的父母如果能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确保家庭教育不缺位,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培养他的兴趣爱好,增强法律意识,在发现孩子沉迷网络游戏后及时予以正确引导,小虎很有可能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
建立家长学校提供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依法带娃”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但父母教育子女的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对于如何依法带娃,还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课堂,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的问题有些会显现在学校生活中,如校园暴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要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要紧密结合,协调一致,通过全社会搭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家校社合力,共同育人。
父母离异后,17岁的小宁跟着母亲生活。因母亲长年在外地打工,他一直由外婆抚养长大,他认为自己跟别人不同,非常自卑。有一天同学小王找到小宁,自称也是单亲家庭,他们可以团结起来报复那些歧视他们的同学。小宁觉得很对,就与小王在校园里横行霸道,经常打骂看不顺眼的同学。学校和家长并未及时进行制止。最终小宁因将一名同学打成轻伤,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社会协同”一章中主要强调了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还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此外,该法第43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48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职责方面的规定,是基于家庭教育属性,在明确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厘清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各自职责,并通过一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和帮助父母实施家庭教育,并对他们的不良家庭教育行为予以监督和干涉,以此促进家庭教育的有效开展。
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中的,学校可以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在前期积极落实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及时发现错误行为,并在与监护人的沟通中发现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做出正确引导,开展相关家庭教育引导工作。这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规范,更是指引,为每一个家长如何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更加科学、全面和权威的法律指导,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形成家庭主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为未成年人成长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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