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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三次结婚又离婚”,只为赶亲妈出门独占房产,法院这么判……

2022年01月17日09:1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俩“三次结婚又离婚”,只为赶亲妈出门独占房产,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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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再结,再离

……

如此折腾着过日子

似乎是电视剧中才会有的场景

但近期

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房产纠纷

夫妻二人为转移房产

竟将影视剧的套路直接用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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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芳的父亲李某全额出资,在南京江宁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女儿李芳和前妻俞某居住,产权登记在了李芳的名下,房屋的装修则由前妻俞某负责。

俞某和李芳搬入后,由于俞某反对李芳与男友石某谈恋爱,母女二人时常爆发争吵。但最终,女儿李芳还是和石某结婚,婚后矛盾越演越烈,甚至起了肢体冲突,三人完全无法共处一室。

无奈,俞某提出让李芳将房子卖掉,平分钱款。但女儿李芳却另有打算,她希望能和丈夫石某霸占房产。最终,一场结婚又离婚的闹剧开始上演。

第一步:李芳和石某先离婚,暂时回避卖房分钱的问题。

第二步:李芳很快怀孕,两人又复婚,立即将房子以婚内过户的方式转到石某名下。

第三步:接着两人再次离婚,并约定这处房产归石某。

第四步:之后石某更换门锁并报警,理直气壮将俞某驱逐出家门。

第五步:此后,李芳和石某又再次结婚。

对于这一通操作,作为父亲的李某实在看不下去,将李芳和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房屋转让无效。

法庭上,李芳提出房子虽然是父亲出钱购置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让母亲居住应该由她来决定。李某称在买房时,明**确告知女儿,这套房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母女两人的居住问题,应当是母女两人居住。**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张雨青介绍,李芳的母亲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这种居住权更多的是基于亲情关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保障母亲老有所住。

李芳和石某转让房屋产权的协议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背后的目的有违社会公德。

最终,法院判决将这处房产恢复登记到李芳名下,俞某继续享有居住权。目前,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双方都没有上诉。

来源: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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