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付“合同补偿金”,能否抵扣离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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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主张员工合同补偿金是做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相关约定,而且,员工合同补偿金的发放依据,是视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发放的,与员工提供的劳动量是有直接关联的,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以出勤情况为参考,只要员工在职,不以请假或其他未出勤情况而扣减工作月份。故,公司关于公司财务法律知识不足误将经济补偿金写成员工合同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员工合同补偿金的实质就是员工的劳动报酬,且双方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员工合同补偿金就是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向员工发放的所谓员工合同补偿金实际上系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不应扣减。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09号】一审判决佛山市某宾馆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25元。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X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1650元:
1. 诉争的两笔款项(475元和2100元),X公司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发放的,即按照做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发放的,事实上即是X公司预先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签收表上虽然写的是“员工合同补偿金”,但实质上即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是由于X公司财务人员缺少相关法律专业知识,错将经济补偿金写成合同补偿金。
3. 陈某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成年人,其在签收经济补偿金时,便已经知道,X公司额外发放的一个月的工资即为预先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陈某答辩称:
1. X公司在发放上述涉案款项时只告诉陈某是年终奖金,陈某未收到任何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当事人在上面签字确认。签收表上的“员工合同补偿金”有很多理解,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未准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者合同中约定相关奖励的补偿金。
2. 双方也没有预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明确约定。
【裁判要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实收的**2012、2013年员工合同补偿金2100元、475元是否应该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扣减。**
首先,X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付的约定,陈某对合同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亦不确认。
其次,根据X公司提交的2013年员工合同补偿金表反映,陈某原应得2013年员工合同补偿金为1900元,陈某实际出勤3个月,缺勤9个月,扣除缺勤的9个月,X公司实际向陈某发放了475元的员工合同补偿金。因此可以认定,虽然X公司主张员工合同补偿金是做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员工合同补偿金的发放依据,是视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发放的,与员工提供的劳动量是有直接关联的,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以出勤情况为参考,只要员工在职,不以请假或其他未出勤情况而扣减工作月份。由此X公司关于公司财务法律知识不足误将经济补偿金写成员工合同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员工合同补偿金的实质就是员工的劳动报酬,且双方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员工合同补偿金就是经济补偿金。
故,本院可以认定X公司向陈某发放的所谓员工合同补偿金实际上系陈某的劳动报酬,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不应扣减。
【案例索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24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