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福利年休假天数,员工能主张折算工资吗?

2022年01月17日10:1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未休福利年休假天数,员工能主张折算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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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因员工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处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亦可按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员工该主张,不予采纳。

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告知或安排员工2017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休年休假,故公司以其已按全月工资标准支付员工2017年9月工资来主张不应支付员工2017年度年休假折算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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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提交了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制作的宋某2017年度有薪休假记录单,该记录单中记载宋某上年度法定休假日为0天,福利休假日为5天,2017年度法定休假日为10天,福利休假日为9天,共计24天,截止2017年9月12日宋某已休13.5天,证明还有11.5天年休假未休。

X公司表示,宋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且X公司并未制作上述材料,故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X公司还表示,宋某到2017年累计剩余19天年休假未休(包括2017年法定年休假10天以及之前剩余的年休假9天),因宋某工作至2017年9月12日,故X公司按累计19天年假折算,截止宋某最后工作日,宋某2017年应享有13天年休假,现宋某已使用了7.5天,故确认宋某2017年度还剩余6天年休假未休,但鉴于宋某2017年9月12日以后未再上班且X公司已发放宋某九月全月工资,故不应再支付宋某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对上述说法,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宋某亦不予认可。

审理中,宋某还表示,X公司关于年休假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但公司一般的操作是先休福利年休假,再休法定年休假,且如员工福利年休假未休,X公司也支付员工折算工资,但对此其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其2017年9月12日以后确实未再上班,但X公司并没有告知此后让宋某休年休假,也未告知宋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2017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中抵扣。

X公司也表示,X公司也没有关于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是否是先休福利年休假再休法定假休假也不清楚,但对福利年休假公司是不支付折算工资的。

裁判要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年休假折算工资。**

虽然X公司对宋某所提供的“2017年度有薪休假记录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记录并保存员工的请休年休假情况并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然X公司却无任何证据来证明宋某2017年度的请休年休假情况以及公司关于年休假有相关规定,故对宋某所称的X公司处先休福利年假再休法定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纳,并酌情采纳宋某所称的截止2017年9月12日,其福利年休假及法定年休假合计剩余11.5天未休的主张。

因宋某并无证据证明X公司处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亦可按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且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而X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告知或安排宋某2017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休年休假,故X公司以其已按全月工资标准支付宋某2017年9月工资来主张不应支付宋某2017年度年休假折算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由于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宋某2017年度可享有10天的法定年休假,根据宋某2017年度在X公司处的最后工作日折算,确定宋某2017年度尚有6天法定年休假未休,并根据宋某上述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X公司应支付宋某2017年度该6天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为6,788.90元。宋某要求X公司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026元的请求,难以如数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宋某并无证据证明X公司有规章制度或双方曾约定福利年休假亦可折算工资;X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告知或安排宋某2017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休年休假。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011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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