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赌博借款还是民间借贷?关键看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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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礼与被告孙某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案件后,承办案件法官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及开庭传票,并联系被告征询调解意愿。被告称其收到开庭传票,但称其长年不在格尔木,其返回格尔木后到法院应诉。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开庭临近之际,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被告称其刚回到格尔木,因其身体原因在家休息,承办法官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巡回审判,被告同意并告知承办法官其租赁的住房地址。近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原告一起前往格尔木市南郊的被告租赁住房对该案进行审理。经询,原告张某礼称其2017年期间从事彩票店经营,被告孙某党到原告经营的彩票店买彩票与原告结识成为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0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25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虽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出借的资金是赌资,可以不予偿还,原告不予认可称其不知道被告借款用途。由于双方对借款各持己见,承办案件法官询问被告,原告向其出借资金时是否知道是赌资,同时有无证据证实原告知晓其借款用于赌博,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因此,根据本案的实情,承办法官从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层面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向被告进行普法,使被告知晓了对自己反驳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经过法官的讲解,被告明白了举证的重要性及不能证实自己所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讲解及调解,被告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原告也考虑到双方的朋友关系,加之考虑被告目前租住房屋生活困难,同意给予被告一定时间还款,最终双方就还款及还款期限达成调解意见。
借款人直接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还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对该借款不予保护。如借款人在借款时虚构借款理由,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而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或无证据证实出借人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人仍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