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了这样一张借条,为何会败诉?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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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
原告仅凭这样一张借条
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案件回顾
欧某从事摩托车及配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杨某曾在欧某处赊购了部分摩托车用于销售。
2011年9月18日,杨某出具了一张向欧某借款15800元的借条。欧某主张杨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杨某未到庭对欧某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欧某提交的借条的形状及借条上边边缘处残留的笔痕,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为查明相关事实,审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询问。
欧某解释称
家里的借条都是这样的,借条是打印出来的,然后撕下来的,借条上面没有写任何东西,也没有撕掉相关内容。
审判人员指出
根据借条上残留的笔痕,该借条的上面应该写有相关内容,并被撕掉了。
这一点蛛丝马迹让欧某露出了破绽,欧某只好向法庭又提交了一小节纸条,该纸条上面载明“2011.9.20号老平经手3000元”。
该纸条的下侧与借条的上侧能够吻合,且纸条上的“手”字下面的“钩”的部分正好与借条上的笔痕相吻合,因此可以认定欧某当庭提交的纸条是从借条上撕下来的。
法院判决
该案中,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58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庭审中对于借条的形状及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矛盾的陈述。
在审判人员向原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后,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从该借条上撕下来的部分,但该借条仍然缺失了右上角。
在回答法庭的询问时,原告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缺失部分是否有记载其他还款的内容,原告撕掉借条上面部分的目的等存在合理的怀疑,且排除系保管不善导致的借条分离及缺失。故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以消除对该借条的合理怀疑。因原告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
提醒
借条的持有者应当要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如果借条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借条的持有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了防止借条持有方裁剪掉不利于他的内容或者擅自添加有利于他的内容,对于出具的借条以及后续经双方合意后在借条上添加的内容,应保存复印件,或拍照进行证据固定,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