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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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对于施工人已完成施工的部分不进行竣工验收,导致施工人自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若发包人不能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反证且拒绝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该承包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1.合同内部分650.71万元;2.人力运输增加部分415.63万元;3.修路部分14.85万元;4.窝工及项目部租赁损失114.22万元;5.签证增加部分205.13万元。科源公司申请再审对以上各项价款均提出异议,并提出工程增加价款未经业主确认不应予以计算、因青苗赔偿纠纷引起的窝工损失其不应承担等意见。科源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