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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遗产我做主!!!

2022年01月17日14: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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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都挺好》里的苏大强嘛

要论“能作”

那老爷子苏大强真是“作天作地”的鼻祖

本以为会一直“作”下去

没想到在最后

患阿尔兹海默症的苏大强幡然醒悟

将儿女们召集到一起提前立遗嘱

这一幕感动了

无数曾经忍不住指责他的网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却并不像电视剧演的那么美好

更多的时候是兄妹反目

家人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01

案情简介

陈老与曾太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陈大、陈二(女);陈老与林某生育了三个子女:陈三、陈四、陈五(女)。生育陈五(女)后不久,林某与陈老相继去世,陈三、陈四、陈五(女)由曾太抚养长大。

陈五(女)先于曾太死亡,袁大、袁二、袁三系陈五(女)之子,陈星星系陈大之子。

曾太是某公司股东,去世后其公司股份及某一年红利30万元被陈大之子陈星星领取。陈三、陈四及陈五的三子袁大、袁二、袁三知道该情况后,认为曾太长年身体虚弱、神志不清,并不能表达自身意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01

陈星星继承其祖母曾太股权的遗嘱无效,领取的分红30万无效;

02

原告陈三、陈四,被告陈大、陈二各取得其母曾太股权1/5的继承权及各6万元分红;

03

袁大、袁二、袁三代为其母陈五取得曾太股权1/5继承权及各2万元分红。

陈老早已去世,曾太在某公司拥有1份股权。曾太在去世前三年,曾在案外人黄某陪同下,前往律师事务所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在某公司拥有的股份由孙子陈星星一人继承。

曾太去世后,其股份分红由陈星星领取,曾太去世2年后,其孙子陈星星凭遗嘱在公司完成账户变更等手续。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合法的个人财产,既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曾太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指定其公司股份由陈星星继承,该股份系其生前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曾太订立遗嘱时有两位律师及案外人黄某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均在遗嘱当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故涉案遗嘱内容、形式均为合法。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遗嘱不合法,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3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04

深圳律师提醒你:

公民有权处分合法的个人财产,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是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我国原《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其中,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其他形式的遗嘱均必须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还需要在遗嘱上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进行了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于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规定除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外,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

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审查的重点之一即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述各类遗嘱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遗嘱的效力将存疑。

(以上均为化名)

05

遗产继承律师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深圳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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