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可于事实和数据基础上运用裁量权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2022年01月17日15: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可于事实和数据基础上运用裁量权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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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有权选择与侵权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方式和寻求救济途径的顺序作出限定。

2.我国法律赋予了专利权人因其专利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52号

......

上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嘉其通信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嘉其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嘉其经营部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以及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有权选择与侵权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方式和寻求救济途径的顺序作出限定。同时该规定表明,我国法律赋予了专利权人因其专利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本案中,源德盛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发现嘉其经营部存在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之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系其行使法定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此,嘉其经营部认为源德盛公司为恶意诉讼和恶意维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嘉其经营部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嘉其经营部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在本案二审程序及原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侵权产品系通过符合交易习惯的合法渠道获得。因此,嘉其经营部合法来源抗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本案中,在源德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根据源德盛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可以认定嘉其经营部仅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而非制造商。(2)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单价为30元,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较低,被诉侵权人嘉其经营部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较少。(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赔偿力度。源德盛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嘉其经营部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持续侵权或大规模侵权的情形,故应认定嘉其经营部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侵权过错。(4)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情况。源德盛公司主张本案中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考虑其为本案诉讼实际进行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可适当予以支持。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在法定赔偿1万元的下限以下酌定嘉其经营部赔偿源德盛公司6000元,基本符合上述关于适用专利侵权裁量性赔偿应予考量的因素,故原审法院所判定的赔偿金额尚属合理,并未过分加重被诉侵权人嘉其经营部的负担。嘉其经营部关于原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嘉其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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