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剪”影视剧作品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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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键词】混剪 短视频 著作权侵权
简要释典
选择性剪辑影视剧片段或截图并进行拼接再添加旁白配音,制作完整的短视频上传至公共平台,这种方式屡见不鲜。这种影视剧作品的混剪行为,是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高危区,侵害了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一种情况即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对作品进行适当引用。通常此类使用是指为了对该影视剧作品进行点评,比如评论拍摄手法的夸张或者表达剧情的荒诞等,不构成侵权。目前网络流传的短视频,大多不属于此类,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可构成侵权。所以作为短视频制作方,要增加合规敏感度,如果属于委托制作的被委托方,则需要注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留存委托方提供素材的相关证据。
引案说典
原告蜜淘公司为《凉生,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的出品人之一,拥有该剧的著作权。被告索韩公司剪辑了电视剧的片段并制作成小视频上传网络,用于该公司的商品宣传,经法院审理认为索韩公司制作的视频构成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条“典”题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著作权法》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源:搜狐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