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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家人一同到公园乘坐游船,上船过程中,船工李师傅未将船只固定到位,导致王女士失足落水,后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故王女士将公园诉至法院,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7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王女士的全部诉请,公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9年5月,其与家人一起到公园游玩,后去乘坐游船,在上船过程中,由于船工李师傅未将船只固定到位,导致王女士左脚刚踏上船,右脚尚在岸上时,船只即漂离,王女士摔倒落水,后送医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在医院进行了三次手术。现虽治疗结束,但尚不能确定其以后是否能站立。其住院期间花费不菲,王女士及家人曾多次与公园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公园辩称,王女士所述事发经过基本属实。但是公园的船工李师傅不存在过错,在王女士上船时,船工李师傅还搀扶其上船,事发是王女士个人身体不便导致的,与公园无关。且公园有安全警示,已进行了相应的提示,事发后公园也积极参与了救援,故公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双方陈述及相应证据可以认定,在王女士上船过程中,左腿上船右腿尚未上船的情况下,船只即漂离,致王女士跌入水中受伤。事发的主要原因是船工李师傅在王女士上船过程中未能将船只固定到位。船工李师傅系公园工作人员,事发时李师傅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公园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山东律师提醒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船工李师傅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未将船只固定到位。船工李师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查明事实,可以确认事发时船工李师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