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签“放弃治疗”后又索赔40万!

2022年01月17日16: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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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签字‘放弃抢救’,事后却翻脸索赔40万”?是医生消极抢救,还是家属恶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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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现场抢救,转至当地人民医院”?

“120吗?快来一个车吧,老人快不行了,地址是……”

凌晨,某市急救中心接到了患者家属王某的求救电话。随后,急救中心迅速调拨一辆120救护车前往王某所提供的地址。

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患者(76岁)已经失去了意识。

通过问询,家属提供了患者的简要病史:常年卧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一年前曾有过脑出血;近几天出现咳嗽咳痰,曾给予口服某药物未见好转,半小时前出现轻微呼吸困难,意识丧失等情况。

通过体格检查,急救人员发现患者BP、PR、HR均为0,双侧瞳孔散大;意识丧失,对光反射消失;呼吸运动消失、呼吸音消失,心音消失;查心电图,图谱呈直线。

急救人员认为患者心跳已经停止,但仍然按照家属的要求将其转至当地人民医院。

在转移过程中,急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患者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救护车到达人民医院后,接诊医生判定患者已死亡,除了应家属的要求为患者吸痰外,未进行任何抢救处理。

2

事后翻脸,索赔40万

虽然患者家属在之前签署了带有“放弃抢救”字样的《知情同意书》,但在患者宣告死亡后,急救中心和医院却被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受到4大指控:

其一:患者发生咳嗽,有轻微呼吸困难,经电话求助,急救中心严重违反院前急救相关规定,延迟到达患者家中;

其二:到达患者家中后进行了心电图检查,在患者明显有心跳波形的情况下,不积极进行任何急救,只进行转诊治疗;

其三:在前往人民医院途中也未进行任何治疗;

其四:人民医院在患者到达后也仅对患者进行吸痰,轻信急救中心言辞,未进行心电等常规检查措施,也未进行任何抢救措施,直接宣告患者死亡。

基于以上几点,患者家属向急救中心和人民医院提出各项索赔,合计403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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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存在疏漏,急救中心被判担责50%

面对患者家属的诉讼,急救中心提供了相关证据,如急救车接令、出发、到达现场的时间节点,医护人员手写的“家属拒绝抢救”字样且署名处有家属签字《知情同意书》等。

但最终,急救中心败诉了!

为什么?主要是因为急救中心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疏漏:

首先,急救中心提供的时间节点与患者家属根据通话记录提供的时间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急救中心120指挥调度系统是通过GPS授时设备来自动获取GPS时间信息,救护车上安装的车载信息终端也采用GPS授时,而此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从急救中心提供的时间节点来看,救护车从接令到到达现场,用了11分钟的时间,而家属根据通话时间,则认定救护车至少花了24分钟才到达现场。

由此,家属认为急救人员延迟到达患者家中。

其次,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并未在现场签订《知情同意书》,而是在救护车开往医院的途中补签的。

此外,虽然《知情同意书》中有家属签字,但“放弃抢救”字样是急救员手写,相关选项也只是打“√”确认,并不能证明放弃抢救就是家属的真实意图。

再加上家属一口咬定签署同意书时并不知情,而急救中心也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

基于这几点,法院最终做出了“通话记录时间与病案记录时间不符,急救中心应承担不利后果”、“知情同意书不足以认定家属拒绝治疗”的判决,认定急救中心担责50%,并赔偿原告15万余元。

至于家属对人民医院“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直接宣告患者死亡”的指控,由于患者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因此法院判定人民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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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我们的医生没错,为什么要赔钱?

对于这样的判决,急救中心表示不服,并给出以下解释:

首先,事发当天0:37接到电话,0:38下达指令,0:39急救车出发,0:50到达现场,

此时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家属要求将患者送人民医院太平间,后急救人员与人民医院进行了交接,全部过程没有过错。

注:救护车到达目的地附近后,由于楼号排列无序,又事发凌晨,无人问路,也没有家属下楼来接车,急救车在患者住处附近徘徊了一阵后,方找到确切的位置,这一点可根据急救车的GPS轨迹证明。

其次,法院应该确定的待证事实是:自患者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并经急救系统确认后,到零点53分做完心电图这段时间,急救系统对于患者的病情是否构成延误,

而不应单纯以我方无法证实院前急救各个时间点的真实性为由,判令我方承担责任;

再者,法院不应该以我方无法证明家属拒绝救治为由,判令我方承担责任。

我方认可《知情同意书》是在救护车到达人民医院门口附近时签署的,抢救病人是第一位的,这种做法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关于“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的要求,且补记的事项是急救车到达患者家中的事实。

患者家属否认其签署了拒绝现场救治,那其签署的又是什么呢?

5

天津专业律师提醒:告知与签字同步,有备才能无患

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专家张永泉律师认为:此案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的责任有点畸高,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形下进行这样的判决是十分“大胆”的。(患方称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应当先认定急救医生的执业资质,否则不认可鉴定,所以本案并未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根据判决书描述,法院认可了急救心电图的真实性,即急救人员到达后患者已没有心电反应,病历记载无生命体征,双侧瞳孔散大,可以判断患者已临床死亡。

否则如患者家属所说,对一个仅“呼吸困难”的患者,现场急救人员不采取任何措施,就让家属写放弃治疗,与常理不符,无法达成心证。

而根据电话通话记录与记录不符,就判断急救延迟也略显不足。

同时,此案也给所有的医务人员做了2点警示:

1、当在为患者,特别是有生命危险的患者进行急诊、急救时,一定要准确的做好各项记录,如时间(先后顺序)、内容和治疗措施等,同时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完善病例,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将是最有利的证据;

2、《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医务人员一定要做到“告知与签字”同步,对于高危手术、放弃治疗、创伤性治疗、术中变更等情况,若条件允许,最好注明时间。

虽然书写病历和告知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但其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我们绝不能抱着“能省则省”的态度来对待,而应该把它当成一种必要的“消防设施”,有备才能无患。

来源:医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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