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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粤港车牌引发纠纷
申请人不符合申领条件
代办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应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香港陈先生为方便自己粤港两地出行,与恒荣公司签订了《深圳湾车牌办理协议》,约定由恒荣公司办理粤港车牌,陈先生分期支付费用55万元。
陈先生依约支付40万元后,牌照仍未办理下来,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恒荣公司全额退还办理费用40万元,并支付占有费用期间的利息,公司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份粤港车牌办理协议是否有效?按照2018年粤港两地车牌办理的规定,申请主体应为香港公司,且其应在广东地区投资设立公司。陈先生虽是香港居民,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如果没有担任广东地区人大代表,也不是慈善人士,也未在广东投资设立公司,他是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该协议不仅违反了政府部门对粤港两地车牌的管理秩序,还挤占了粤港两地车牌的稀缺资源,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股东李某是否应对恒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恒荣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要求陈先生将办牌费用打入他的银行账户,收款后也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且在同类型涉诉的几个案件中均出现该情况。李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李某过度控制公司,恒荣公司沦为他的工具,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混同,公司丧失独立人格,遂判令恒荣公司返还陈先生4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先生对协议无效同样具有过错,因此无权请求支付合同期内的资金占用费。
深圳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的预期利益才能够依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深圳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