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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式互动剧,是一种创新的戏剧演出形式,通过场景、气氛、节奏、剧情环节等的设计,让观众与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产生互动,进而引发观众的共鸣。
万家公司看中了这种创新演出形式带来的效果,委托一风公司寻找演员,定制一台能在他们的展会上演出的沉浸式互动剧,没想到纠纷也随之而来。
演员李洋,受到一风公司的邀请,为万家公司制作并出演一台“沉浸式互动剧”,双方协商了演出的时间、地点、时长、和总费用。约定的演出结束后,一风公司又要求李洋再加演一场,并签订了补充合同。李洋按照约定完成了排练、演出任务,一风公司也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合同余款一直未向李洋支付。为索要余款38000元,李洋将一风公司诉至法院。
李洋诉称
根据其提供的和一风公司员工的沟通记录可见,一风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余款是由于万家公司迟迟未向一风公司付款,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履行完毕后,均从未向李洋提出过演出时长不够,需折价付款的要求。一风公司认为演出效果不好,双方已经当场协商决定通过加演一场补救,并为此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费用是加演的费用。因此,一风公司应当支付其合同余款38000元。
一风公司辩称
之所以未支付李洋合同余款,是因为李洋未按约定的要求完成演出。一风公司在演出结束后从第三方处获取了整个演出视频,才知道整个演出加上前面热场全部时长不超过13分钟,低于合同约定的30分钟,存在严重瑕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一风公司有权折价付款。而且,双方之后签订的补充合同,并非增补款项,而是折价后的全部合同余款。由于李洋的演出存在严重瑕疵,所以增补款项作为合同余款是合理的,万家公司也为此折价支付给一风公司相应的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洋和一风公司构成演出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李洋是否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一风公司应否支付全部价款。
一风公司作为演出的委托方,对于李洋的演出成果负有及时验收的义务,如果李洋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风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李洋。一风公司以案外人提交的视频等为据,主张演出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李洋在演出后应提交相应视频,而一风公司未能依约及时验收,其在本案诉讼中以案外人提交的视频证明演出未达到约定的时长,依据并不充分。
此外,实际履行中,一风公司并未对李洋的排练和演出提出异议,并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在李洋已实际履行演出结束一个多月后,双方补充签订了相关合同,对于演出互动剧的时长、期限、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约定。即使关于加演及合同价款的补充约定系因李洋的演出不符合双方约定,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亦可视为双方已就补救措施及报酬达成了新的约定。
最后,案外人的合作协议与李洋和一风公司的演出合同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案外人对李洋演出成果不满与一风公司负有向李洋支付合同款项义务之间无事实与法律上的联系。
综上,法院支持了李洋要求一风公司支付合同余款的诉讼请求。
上海在线律师提示
演出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演出文艺节目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演出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演出合同的委托人则负有及时验收的义务,如果演出人的演出不符合约定,应及时告知。根据演出合同的上述特点,当事人在演出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对演出的具体内容包括演出人、演出时长、演出内容、演出地点、演出次数等做好具体约定。另外,演出合同可能涉及一定的人身性和涉及一定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应注意在履行过程中,保护演出人的人身安全,并防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