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 >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2022年01月18日08: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抚顺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fushun/

法言俗语

对于法定继承来讲,继承也是有特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通俗来讲,就是指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img

例如,小李是独生子女,父亲在小李小时候就去世了,小李的妈妈有套房子。小李的妈妈先于外婆过世,等外婆过世时,小李的舅舅竟然要求分割小李妈妈的房子,还把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很生气,凭什么舅舅有权分走自己妈妈辛苦赚钱买的房子?虽然小李很生气,很不理解,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舅舅确实能够分走他母亲的部分财产。小李妈妈死亡时,其外婆作为小李妈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小李同时各自继承了小李妈妈的一半财产,等外婆过世后,小李的舅舅作为小李外婆的继承人,自然就继承了外婆所留下的部分房产。

以案释法

老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张与小孟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户于其名下,登记在同一户口。2009年9月,老孟去世,其父母均先于老孟去世,张女士于2017年7月去世,张女士的父母亦先于张女士去世。2017年6月,张女士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和丈夫老孟在某村房屋被拆迁后安置了两套楼房,在我百年之后,两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女儿小孟一人继承。”张女士在立遗嘱人处签字,代书人处有老王签字,见证人处有老李签字。2017年10月,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系老孟、张女士的养女,要求对二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小张称其与小孟均是老孟、张女士养女,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并登记在同一户口。老孟、张女士无其他子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要求继承老孟、张女士夫妇的遗产,应证实其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小张主张其系老孟、张女士的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应当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之日起成立。小张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关系需要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庭审中,小孟申请出庭的证人与老孟、张女士均存在一定的邻里或亲属关系,对老孟、张女士生前的生活状况较为了解,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各证人证言及张女士生前的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小张没有以养子女的身份与老孟、张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小张所提及的相关证明,因老孟、张女士均非本村村民,该村委证明不具备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效力。小张未能举证证实其与老孟、张女士以养父母子女的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也未能证实其在老孟、张女士年老生病时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对其要求依法分割老孟、张女士遗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亲生子女、养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小张、小孟若均为老孟、张女士的养女,二人在法定继承中均有权继承老孟、张女士的遗产。但实际上,小张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长期生活,只是在形式上因为特殊原因将小张户籍登记在老孟、张女士的家庭户籍中,其所称的养女事实并不能成立,故小张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主张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法官说法

01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就是遗嘱继承人没有了继承权,就等于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存在这种继承法律关系问题。当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任何一个法定情况时,遗嘱继承人就没有了继承权;没有了继承权,就不能够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继承问题,而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继承问题。

02

如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是基于遗嘱产生的后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已早于遗嘱人死亡的,即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这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山东高法

  相关阅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及追加

  泰州律师 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tai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更多]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郑州律师为您普法: HTTP://WWW.FABANG.COM/zhengzhou/ 男子去世后,却留下了2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在向继承人索要欠款被拒后,将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某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法知识排行榜
婚姻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