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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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医学和科学发展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时,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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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第1053条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胁迫而结婚。二是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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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哪些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主要有以下五个法律后果:一是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四是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五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