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操办老人丧事后要求继承承包责任田,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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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没有男丁送终
老人百年之后由侄子出面操持丧事
事后侄子夫妇以此为由
要求继承老人的承包责任田
这样的案件在民间不乏少数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人民法院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在当地村委、半坡店乡土地所等部门及媒体记者见证下,顺利将一起返还承包责任田纠纷案件执行到位。
赵某朋是半坡店乡赵千寨村村民,夫妻俩共生育8个女儿。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该户以赵某朋为家庭户代表承包本村4口人(赵某朋夫妇和其女儿赵红、赵兰)的6.65亩土地。后赵某朋夫妇去世,赵红、赵兰(化名)在娘家的责任田并未被取消。赵某朋的本家侄子赵某远,以其为赵某朋夫妇操办丧事为由,要求继承以赵某朋为家庭户代表的6.65亩土地,并于2019年秋后向村委领取了登记权为赵某远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后赵某远申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被声明作废,但赵某远仍长期侵占土地不予归还,赵红、赵兰于2020年1月15日向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提起诉讼。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赵某远申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已经被声明作废,赵某远不能证明赵某朋生前将涉案土地赠与其本人,因此判决赵某远返还赵红、赵兰双方争议的责任田6.65亩,并将土地上的庄稼等附属物予以铲除。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朋夫妇生前与其侄子赵某远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赵某远依据农村习俗照顾其夫妇的生活起居并养老送终,已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赵某远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有一人或几人死亡,该农户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本案中,赵某朋夫妇去世,其承包的土地应由其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赵红、赵兰继续承包。赵某远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承包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农村的风俗习惯“出嫁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但在法律层面,女子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当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引发冲突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封市祥符区法院通过联合执法、媒体见证执行等多种手段,既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群众深切感受到法院向拒不执行行为说“不”的信心和决心,又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还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到司法权威,更能深切感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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