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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一父亲赶在儿子成年前卖房,背后隐情令人心寒

2022年01月18日10:5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山一父亲赶在儿子成年前卖房,背后隐情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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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寒窗苦读,备战高考

父亲却苦思冥想:

如何偷卖儿子的房子

结局却是

“卖了我的房,钱也没给我”

如此成人礼,让人如何不心寒

2016年

因老宅拆迁,小杰与其父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由小杰占有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

2020年6月底

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小杰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那张某对于出售案涉房屋的203万元钱款是如何分配使用的呢?原来,他又另购了一处房屋,房屋产权人为他和现任妻子吴某,该房产中并无小杰的份额。

得知真相的小杰气愤至极,认为其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情节非常恶劣,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

在法庭上,张某则辩称,事先与儿子沟通过卖房事宜,当时也是同意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转让案涉房产时,原告小杰尚为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未经其同意即代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产,并自行处置卖房款203万元、与妻子吴某另购房产,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某虽主张其处置案涉房产已经告知过小杰,并取得其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小杰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张某主动将19万元交至法院,并汇报了目前的财产状况,表示愿意出让新购房产50%的份额给儿子小杰。不过,此项提议遭到了小杰的拒绝。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万元,之后每个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费,同时张某应当在五年内积极筹措钱款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害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做出了详尽规定,以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理应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宗旨,尊重其真实意愿,不得实施任意处分子女财产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若被侵害的救济方式

未成年人因心智发展尚不成熟、行为能力欠缺,其权益的保护大多需要依赖监护人的看顾方能实现。那么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第一

妥善保管重要身份证件,防患于未然。身份证、户口簿等作为最具法律效力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房产、车辆买卖等交易过程中均需凭此核验身份。因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妥善保存身份证件,不随意将之外借,以降低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

注意保存收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有理有据。法院裁判案件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的认定则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发现权益被侵害时,应当注意保存收集证据,尤其要注意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保存,切勿随意删除。

第三

及时行使权利,不做躺在权利上的沉睡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想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最后,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法院虽能以法为盾,做孩童的避风港湾;但我们更愿“天下父母皆能以孩子利益为先,所有孩子都可在父母的庇护下无忧成长”。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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