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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实际抚养人申请作为弃儿合法监护人案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宣判

2022年01月18日10:5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国首例实际抚养人申请作为弃儿合法监护人案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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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1月8日,全国首例实际抚养人申请作为弃儿合法监护人案件,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以下简称柳北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15年前曾被遗弃桥底的被监护人小美(化名),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的通力协助,终于有了合法监护人,获得了法律承认的“新”身份。

弃婴入户遇难题

多部门联动想出路

01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的一个寒夜,凌晨时分某派出所正在值班的门卫老王接到群众报案,称在柳州市某桥底发现一名婴儿,无人照顾。接到报案后,老王随所里民警遂赶到事发地点,看见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被一条毛巾包裹着,婴儿周边没有留下任何信息。出于安全考虑,老王立马将婴儿抱回离单位不远的家中,让有一定月嫂护理经验的妻子兰姐帮忙照顾、清洗。次日,老王和兰姐夫妻二人带着婴儿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婴儿并无大碍。兰姐觉得孩子可怜,且身体健康状况不是很好,于是决定将孩子暂时留在身边照顾。当年老王54岁,兰姐50岁,身处异乡工作的他们,当时还有一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婚生女儿。

孩子在老王、兰姐夫妻二人的悉心照顾下慢慢长大,夫妻二人给孩子取名小美,小美跟夫妻二人以“爷爷”、“奶奶”相称。小美六岁时,夫妻二人给小美安排了一所私立小学就读,随后夫妻二人就一直忙碌于照顾亲人、四处打工等琐事中,耽误了帮助小美前往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的事。一转眼,小美到了面临升学的年龄,需有户籍信息、身份证参加升学考试,夫妻二人辗转多处求助无果,无奈只好带着小美返回了柳州,找到了他们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就是老王多年前曾工作过的单位,希望派出所能帮助小美解决落户问题。

派出所将情况向管辖社区进行了反映,知悉情况后,派出所、社区紧锣密鼓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并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指导。为此,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还专门就未成年权益保护到柳州市家少中心与人民法院召开了座谈会,一起讨论解决落户工作困难方案和相关法律程序。最终,在各部门的共同帮助下,老王、兰姐夫妻二人分别拿到了派出所、社区出具的《关于小美无户的情况说明》、《弃婴捡拾证明》和《关于同意老王、兰姐作为小美监护人的同意书》,并于11月3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确定监护人申请书,依法向法院申请由老王、兰姐作为小美的合法监护人。

法院为15年“祖孙”情正名

一锤定音确定监护人

02 裁判结果

柳北法院家少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梁加灵根据当事人自述,依职权展开调查,多次前往派出所、社区了解实情,并同多名知情者制作了谈话笔录,掌握了老王、兰姐夫妻二人多年实际抚养弃儿小美的具体情况。

11月8日,柳北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此案,派出所民警代表、社区代表作为证人出庭应诉。申请人一方向法庭陈述了诉请,充分讲述了夫妻二人多年来对弃儿的实际抚养事实,说明了当年捡拾弃儿环境、多年抚养遭遇困难和弃儿现状等情况,并向法院分别提交了派出所、社区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法官出示了依职权调查的派出所询问笔录和社区谈话笔录等证据,派出所民警代表、社区代表分别出庭作证,就其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质证,各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小美刚出生后即由老王捡拾,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亦未能知晓其他近亲属信息。同时老王、兰姐作为小美的实际抚养人,对其悉心照顾十五年之久,小美在二人的关心照料下正常的健康成长,足以看出老王、兰姐二申请人对小美疼爱和不舍。现小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亦同意由老王、兰姐作为小美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使小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当庭宣判,依法指定申请人老王和兰姐为小美的监护人。法官宣判完毕,语重心长地向申请人说:“今天法院依法确认了你们作为小美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希望你们能继续尽心尽责、视如己出的照顾好小美,依法保护和保障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帮她办理户籍、完善身份信息,顺利应试升学。”

申请人兰姐双手接过法官递上的判决书,翻了又翻,看了又看,激动得热泪盈眶,她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连声感谢,久久不愿松开……至此,全国首例实际抚养人申请作为弃儿合法监护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接下来,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法院判决,帮助小美办理身份证和完善户籍信息。

法官:保护未成年人

应从最有利原则探索最优方案

03 法官有话说

法官表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是未成年人维权队伍的排头兵。

本案中,柳北法院根据各方排查结果、多方证据证实,小美亲生父母无法找到,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信息亦未知晓、社区作出同意意见的情况下,综合案情考虑,从《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确认监护关系原则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实际抚养人作为监护人,及时填补了小美在法律上缺失合法监护人可能出现的无人保护的“真空”状态,切实解决了被监护人因合法监护人失位遇到的落户、上学等一系列实际困难,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在家少审判改革中的有益探索,更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践行“为民办实事”中的具体表现,一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联手帮助困境儿童、流浪儿童、弃婴等未成年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落户、入学难题的司法践行路,将以本案为突破口,越走越宽。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4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来源: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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