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未同居,彩礼退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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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未共同生活是彩礼返还的法定理由。至于为共同生活如何理解,一般认为需要达到某一特定时长才算共同生活。法院会从双方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以及点滴细节中流露出的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主观意愿等综合判断。
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李某认识了小慧,不久后坠入爱河。2016年1月,李某向小慧转账80万元后,小慧即失去联系,李某还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慧还款,该诉求已得到法院支持并已归还。
2017年4月,小慧突然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李某,二人重燃热情,李某当月即飞往小慧家乡与其家人商谈婚事。小慧向李某表示,其父母对其远嫁非常担心,李某为表诚意,向小慧的家人转账支付了150万元。
2017年5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6月13日,因双方发生矛盾,小慧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飞回家乡,以房屋所有权和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转让作为“和好条件”,双方没有再见面。
2017年8月23日,李某以小慧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月5日,小慧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逮捕。2018年9月25日,因存疑不起诉被释放。随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显示,小慧在婚前婚后一直与多名异性保持情侣关系。2019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判令小慧返还其向小慧家人转账支付的150万元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小慧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月,且小慧并无与李某共同生活的愿望,故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李某给小慧弟弟转账支付的150万元,是李某基于与小慧结为夫妻的目的,让这段婚姻得到女方家庭的认可并满足女方结婚提出的要求,且是在婚前不足一个月支付给女方的,故认定为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和小慧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了20多天,确有短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在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小慧长期以来没有表现出与李某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婚姻更多是其谋财的工具,如果无需其返还彩礼明显不公。故判定小慧返还150万元彩礼。
来源:家有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