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合同的订立形式、要点提示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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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469条第1款对合同订立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对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进行交流的方式;其他形式,如可根据当事人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情况,也称默示合同。需注意,本条第2款对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了列举,但书面形式并不限于该列举。此外,本条第3款对符合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作了规定。根据该款,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这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任何书面形式均需满足该条件。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这是数据电文的专门要求,若数据电文形式不能保存下以供随时调取查用,就丧失了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易于取证、易于分清责任的优点,不宜作为书面形式。**
6. 第471条是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前面涉及的都是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本条则属合同**订立方式的内容。虽然内容不同,但概念上较为接近,故放在本词条最后。合同订立方式,就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方式。要约、承诺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规定此种方式,发生争议时会有衡量的标准,便于作出裁判,也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明确指引,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处于什么阶段,一旦作出某种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否导致合同成立,最终承担什么责任等。有观点认为意思实现也是一种合同订立方式。意思实现,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预先声明,受要约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意思,合同即可成立。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此规定表明承诺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故意思实现可归结为事实上进行了承诺。故可把其归为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