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正式实施,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要防范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可能产生的问题,比如债务人通过不法手段,伪造“假破产”,达到“真逃债”。
《暂行办法》通过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形成破产监督合力,有效防范破产欺诈,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涵盖整个破产办理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案件受理、审理、考察期或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等阶段。
严格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严防“假破产”
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按照“编制个人破产数据目录→数据归集→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流程进行,从数据归集到信息公开环环相扣,严堵破产欺诈“漏洞”。
编制个人破产数据归集目录,明确数据归集范围。依据《个破条例》规定,除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外,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均有提供、报送数据的责任和义务。《暂行办法》依据《个破条例》规定明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中的职责和义务。
建立信息登记制度,保障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自获取或制作规定数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集同一债务人的相关数据,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效力甄别机制,判断有效信息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登记。
依法依规公开个人破产信息,助力债务人“重生”
依法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及公开内容。《暂行办法》按照分类登记、分类公开原则,规定个人破产信息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明确个人破产基本信息主动公开,涉及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相关人员、利害关系人等信息主体的详细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在公开前都必须严格审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个人破产信息,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依法合理确定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规则。鉴于依申请查阅信息可能涉及信息主体的金融账户、联系方式、未成年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暂行办法》规定依申请公开范围仅限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并且查阅人只能复制其作为信息主体的信息。
依法合理确定个人破产信息的公开时限。个人破产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对债务人的信用判断,如果没有合理的公开时限,不利于债务人的信用修复和经济“再生”。《暂行办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个破条例》关于三种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确定了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的公开时限。在达到信息公开目的前提下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时限为1年到3年不等。时限届满或者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终止主动公开信息。同时,为落实《个破条例》有关破产欺诈终身追究责任的规定,《暂行办法》优化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衔接机制,将终止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提供依申请查阅服务。
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公开个人破产信息会侵犯我的个人隐私吗?”许多人对此存疑。《暂行办法》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数据归集、信息登记、公开各个环节落实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依法、合理处理个人破产信息,力求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暂行办法》建立个人破产信息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等要求,在个人破产信息归集、登记、公开的全过程落实保护个人信息相关要求。例如在数据归集环节,《暂行办法》建立个人破产数据归集目录制度,根据破产案件办理的需要合理确定登记的个人破产信息范围。
《暂行办法》还建立错误登记信息纠正机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对已公开但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个人破产信息,应当及时撤回并更正后重新公开;有关单位发现提供的个人破产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重新提供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个人破产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