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幸因病离世,后妈终于露出真面目!
盐城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yancheng/
生老病死
是古往今来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
人一旦死亡
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
一旦处理不好
甚至会引发家庭纠纷
●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
第三人叶某与邓某某在大祥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房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位于大祥区xxx路xx号x栋x单元202号房产平等分割,即邓某某、叶某各占平等份额,同时叶某将其所有的份额直接无偿赠与给原告邓某所有。第三人叶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邓某两口子与邓某某居住和使用。
2010年8月
邓某某与被告彭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彭某也居住于该房屋。后被告彭某刻意制造矛盾将原告两口子排挤出该房屋,无奈原告与妻子寄住在亲戚家。
2016年底
邓某某在医院检查出患有结肠癌。
2019年11月6号
邓某某因心脏衰竭过世。邓某某生前系我国某部队正营级退役转业人员,邓某某死亡后,退役军人事务局一共向近亲属转账147970.21元抚恤金等,该笔款项一直由被告私自占据。
2019年11月10日
原告与被告就邓某某的遗产(包含房产、现金、抚恤金)达成一致协议,后因被告彭某以掌握着领取抚恤金的存折以及房屋的钥匙为由,再次对原告发难,要求分得更多遗产。
2021年4月16日
双方达成了就遗产继承分割签订了“协议书”,被告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对抚恤金及其他现金遗产作出了明确处理,但在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再次违约。现双方协商无果,被告一直私自占有遗产拒不分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邓某、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邓某、马某、彭某于2021年4月16日就被继承人邓某某的遗产分配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兼顾各继承的利益,没有显失公平的地方,协议各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
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陈述的权利。原告提出的确认2021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确认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房产过户手续及立即腾空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审理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马某虽然愿意将自己继承的财产份额全部给自己的孙子邓某,但其在本案中没有放弃诉讼请求,故审理法院仍支持其诉讼请求,马某可以在案外独产处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份额。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0元,但其没有提交因被告违约其所造成损失的证据,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邓某、马某与被告彭某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二、确认位于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归原告邓某、马某所有,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空搬离该房屋,并协助原告邓某、马某办理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邓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小课堂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为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数。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问题是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可能碰到的问题,期待所有人都能诚实守信、理性面对、依法处理,使遗产不再成为吞噬亲情和善意的猛兽。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