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个人原因离职后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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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
But,能不能得到支持还要看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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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只影响是否能够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与能否主张双倍工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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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只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无关。
So,即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上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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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入职未满一年,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每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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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入职满一年,可以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至入职满一年共计11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差额。
不过,最终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因为双倍工资虽然名叫“工资”,实则不属于工资,不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而是一种法律强制规定的惩罚机制。
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时效,有两种观点:
1
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该按月分开计算。
其中,第一个月(入职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自次月起算,计算一年。
后续月份以此类推。
2
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自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次日或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算,计算一年。
咱结合实际讲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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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单位工作1年,则两种观点得出的双倍工资都未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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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1年零2个月,而按照第二种观点计算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全部未超过。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来源:天天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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