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4个月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公司要付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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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若按照公司之主张,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员工告知签订劳动合同且员工明确予以拒绝,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9月27日入职某实业控股(广东)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从事买手工作,每月工资15000元,李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15日。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0〕749号仲裁裁决X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7500元、一次性加倍支付李某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8275.86元。
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中,X公司提供了其员工何某、封某的劳动合同,用于证明除李某外,X公司的其余员工均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庭审中,X公司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陈述:证人是X公司的员工,任职采购,曾是人事部门的员工,证人同时也是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东的儿子。在李某入职当天,证人给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表,但李某只签订了入职登记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证人又再次叫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予以拒绝。
【裁判要点】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0213号一审判决认为,X公司和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X公司主张是李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证人作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与X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X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对X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因此,X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39435.5元(15000元÷31天×4天+15000元×2.5个月),因仲裁中李某仅请求38275.86元,故仲裁委认定X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该段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8275.86元,李某对上述结果没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仲裁委认定的事实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如X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275.86元。
二审期间,X公司提交李某与X公司高管楼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李某因不满意薪酬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仍在协商阶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X公司的上诉以及李某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X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275.86元。**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李某于2019年9月27日入职X公司。X公司主张系李某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其员工李某的证人证言、李某的入职登记表、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李某与X公司高管楼某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李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其与X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证言证明力较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某的入职登记表,经审查该登记表仅记载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以及入职时间,未见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合同条款;X公司其他员工与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亦不足以证明X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X公司二审提交的李某与X公司高管楼某的聊天记录内容亦仅显示双方就离职和薪资调整问题进行过沟通,无法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本院认为,**X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李某告知签订劳动合同且李某明确予以拒绝,故本院对X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若按照X公司之主张,李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X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现X公司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X公司向李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275.8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X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275.86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X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该证据仅显示双方就离职和薪资调整问题进行过沟通,无法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X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的目的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245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