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一天老家返回公司途中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2022年01月18日13:2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班前一天老家返回公司途中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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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两个核心要素。上下班途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含义不断丰富,因此,除一般解释为直接上班或下班途中外,不应拘泥于字面含义,还应当凭借外在因素如时空因素、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对一些非常规下的“上下班途中”进行合理性的综合考量,充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上下班的各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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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工作地和职工宿舍均位于项目所在厂区,位置上具有合一性,且职工宿舍并不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家”或者“住处”,家乃私人生活之场所,回家足以导致上下班目的阻断,而职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双重性质,此时的职工宿舍,即应当视为工作地。因此,员工从老家返回公司职工宿舍路途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朱某系南通某机械科技公司(下称X公司)员工,平时居住于公司位于江苏启东项目的职工宿舍,每个月公司都会集中安排休息3至5天,他就借此回100多公里外的如皋老家与家人团聚。

2015年11月14日是其休息日,次日上午8点上班。为了第二天能按时上班,14日下午4时55分许,朱某从如皋老家坐客车至启东,后继续乘坐其同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职工宿舍,途中与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死亡。

2016年1月6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朱某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8月22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X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启东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要点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虽是朱某休息日,但因两地相距较远、路途转车等客观原因,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从如皋回宿舍的路线,是往返于工作地与家人居住地的必经路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启东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遂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X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朱某属于工伤,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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