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于原单位,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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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返聘于原单位,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答:有争议,如按法律规则,除特殊情况外,则似乎无法构成工伤。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只有离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般情形下,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难以缴纳工伤保险的,至于项目参保,是建筑工程类的项目中才存在,普通生产型企业并不能参保。因此,如果是普通的企业中因工受伤,则只能是通过人损的方式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而最高院的规定,似乎也可印证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来源:飞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