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车辆因故障漏油使得受害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时失控摔倒在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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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涛与朱某爱、何某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内机油渗漏在路面上使得原有雨水的路面更加湿滑,受害人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失控摔倒在地,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4民初1027号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1649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5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钟某涛)由上犹县梅水乡中心校驶往元村村方向。因被告朱某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停在路边,导致发动机内机油渗漏在路面上,使得原有雨水的路面更加湿滑,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失控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及钟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爱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处置不当、未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钟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路面动态,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对造成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朱某爱、钟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钟某涛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钟某涛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00577.19元。
朱某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系被告何某宗所有,该车辆向被告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限期内。被告朱某爱系经被告何某宗允许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员。
钟某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24344.7元。
法院裁判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总计195735.31元,由被告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246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81638元。对被告何某宗已支付的45000元,原告钟某涛应予返还。故作出(2018)赣072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钟某涛赔偿3246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钟某涛赔偿81638元,原告钟某涛领取上述款项时向被告何某宗返还4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雨天路面湿滑及车辆遗撒油污,属于遗撒物侵权,而上诉人仅对案涉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该车辆既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未与被上诉人钟某涛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故上诉人非本案责任承担主体。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上诉人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因被上诉人朱某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停在路边,导致发动机内机油渗漏在路面上,使得原有雨水的路面更加湿滑,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失控摔倒在地,造成被上诉人钟某涛及钟某受伤,摩托车受损。该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之规定,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因轻型自卸货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19)赣07民终16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事故发生原因系因被申请人朱某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停在路边,导致发动机内机油渗漏在路面上,使得原有雨水的路面更加湿滑,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失控摔倒在地,造成被申请人钟某涛及钟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一、二审法院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并无不当,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作为轻型自卸货车的承保方,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0)赣民申156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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