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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打赢了官司
却因对方公司已被注销
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小周认为法定代表人
作为清算组成员
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了公司
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再次提起诉讼
把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9年,小周因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与其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而将该公司诉至黄埔法院。法院判决后,小周虽然赢了官司,却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其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小周于2020年又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军已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了注销登记,导致小周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小军注销,小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周的合法权益。请求小军承担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为清偿债务人。
被告小军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2019年10月29日,黄埔法院另案判决小周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汽车代购合同》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公司返还小周购车款7504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小周可得利益损失4690元。
另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小军。2019年9月16日,该公司发布了注销公告: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决议解散,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为小军,公告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9年12月9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清算小组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清算报告已经股东会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股东会决议有小军签名。
同日,该公司申请进行注销登记,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登记的注销原因为决议注销,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已清理完毕。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该日决定准予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院判决:
判决支持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军赔偿购车款7504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原告小周可得利益损失469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判断小军是否应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另案中对小周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小军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前,应先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请求清算组成员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汽车销售公司在与小周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并收取了购车款75040元后,并未履行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该公司对于经营期间与小周存在该债权债务应是知悉的。
黄埔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另案判决,判决该公司向小周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该判决是在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注销公告期间作出,小军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其对此债务也应是知悉的。小军在明知存在该债权的情况下,并未将公司的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周并进行清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小军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也是清算组的唯一成员,隐瞒公司尚有债务未予以清偿的情况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即申请注销公司的行为,导致小周对该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现小周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小军对该公司在另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01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如存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负有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2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时,应严格履行通知、公告告知债权人以及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义务。
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隐瞒公司尚有债务等,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请求清算组成员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3股东的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只有在自行清算公司时,严格依法进行,方能享有法定的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
否则,就要承担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唐山律师为你科普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