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假“陪练”无证驾驶被处罚?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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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处以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李先生认为处罚不当,将北京某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诉称,2020年12月,该交通支队因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其主观上根本不知驾校提供的陪练人员是驾校以外的、没有陪练资质的人员,更难以意识到教练所驾驶的陪练车辆为私家车辆改装。交通支队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根本性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原告不公,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北京某交通支队辩称,2020年12月某日上午,民警在海淀区某路口执勤过程中检查发现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李先生存在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后经民警核实发现李先生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元,并处15日拘留的处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未通过驾校培训及考试,尚未正式领取过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北京某交通支队认定李先生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于李先生提出的其不知晓驾驶车辆为私家车而非驾校陪练车、不知晓陪练人员无陪练资质的主张,并不构成其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先生未提出上诉,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先生并未通过驾校培训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尚未正式领取过机动车驾驶证。在此情况下,李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执法民警认定李先生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李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而且,执法民警也考虑了李先生的主观过错程度,罚款裁量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李先生称其不知晓驾驶车辆为私家车而非驾校陪练车、不知晓陪练人员无陪练资质的主张,并不构成其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这是最基本的交通行为准则。如未取得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也是为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高的处罚标准的原因。日常生活中,驾校学员没有意识到无证驾驶上路,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出于对于驾校或教练的信任,想当然的认为教练推荐的人员是有合法资质的人员。但是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学员自身要承担该违法行为的后果。
因此,驾校学员在学车过程中,首先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各项交通安全规范,同时要提高警惕,谨防被“仿冒”教练欺骗,导致自己为违法行为买单。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