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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不具有道路运输证,“免责条款”成立吗?

2022年01月18日14: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事故车辆不具有道路运输证,“免责条款”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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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重型半挂车自北向南驶来

经过十字路口时

为了借道超车而驶入对向车道

危险就在此刻突然降临

一辆小客车正从西往北左转弯

半挂车猝不及防地撞在了小客车左侧

两辆车同时失控

冲进路边的绿化带里

这次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绿化带损失

小客车驾驶员及车内两名乘客受伤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半挂车驾驶员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客车驾驶员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不久,王某诉至东丽法院,要求焦某、焦某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以及焦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拖车费等共计4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

原告、被告对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均没有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焦某

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以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驾驶人焦某无从业资格证,即“道路运输资格证”,依据保险条款,商业保险应予免责。

那么

问题来了

驾驶人没有道路运输资格证

三者险就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保险公司虽向法院提供了投保单以及保险条款,但投保单上签章单位为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并非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故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足以引起重视的提示,亦不能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示了免责条款。

从业资格证是

有关从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

驾驶人没有从业资格证

并不会显著增加

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或加大事故风险

本次事故的认定书陈述的事故原因中

并未包含从业资格因素

事故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

与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间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能成为被告保险公司拒绝保险理赔的理由

于是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

赔偿原告王某车辆

维修费、鉴定费、拖车费等共计41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

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事故车辆驾驶人焦某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资质,应属商业保险免责事项。

但焦某所有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A2,可以驾驶涉案车辆。且保险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商业险免责事项亦未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项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东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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