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赔偿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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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肇事司机赔偿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1239元。
2021年4月9日,李某驾驶车辆回家,在中山市沙溪镇一路段不慎与刘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月11日,刘某将车辆送往维修店进行修理,直至14日才维修完毕。
因刘某受损车辆属于租赁的网约车,车辆受损维修的7天内,不仅没有经济收入,还需支付网约车租金,刘某遂向李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7天停运损失费,均被拒绝。反复协商无果后,5月3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共计1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运损失是涉案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李某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免除其责任部分内容采取了黑体字等醒目标志,李某签名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无需赔偿。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经营车辆系从事网约出租车营运,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合法有据,根据刘某提供的收入流水等证据,确认其停运损失为1239元,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说法
网约出租车极大便利了大众的出行,但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运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本案中,承保李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故案件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是否成立。李某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免除其责任部分内容采取了黑体字等醒目标志,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列举,并对概念、内容等进行了详细的书面说明,李某签名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确认保险人已予以明确说明,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成立,判决刘某的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李某予以赔偿。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